涉及医疗器械和医药产品的临床试验

作者:Alberto Colombo, PQE集团医疗器械事业部运营经理 & 业务合伙人

如何管理监管评估?

涉及医疗器械的医药产品临床试验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:在本文介绍的每一种情况下,都适用不同的法规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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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种情况

第一类情况的研究的对象是一个整体产品,它是医疗器械和医药产品的 "组合",例如,一个预填充的胰岛素注射器。

当器械和医药产品形成一个单一的整体产品(包括共同包装和参考)时,管理药物的产品作为医药产品进行监管。这些产品由《药品法》(2001/83/EC指令)涵盖,尽管除此之外,MDR 2017/745附录1中的相关GSPR适用于医疗器械的适用部分。

 

例外情况

将某种物质作为一个组成部分的器械,如果单独使用,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医疗产品。如果单独使用,可被视为医疗产品,受《医疗器械条例》2017/745/EEC约束。

在第一种情况下,医药产品档案应包括对该器械对质量目标产品概况(QTPP)、关键质量属性(CQA)和医药产品的整体控制策略的影响的讨论。

 

应用

在第一种情况下,医药产品档案应包括对该器械对质量目标产品概况(QTPP)、关键质量属性(CQA)和医药产品的整体控制策略的影响的讨论。

如果器械有CE(强制符合性)标志,那么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性声明,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,提供由用于有关器械部件类型的指定机构颁发的欧盟证书,允许制造商在器械上贴上CE标志。

如果器械不持有CE标志,且档案材料中不包括符合性声明,或在适用的情况下,不包括由指定的指定机构颁发的欧盟证书,那么申请人必须提供指定机构关于器械部分符合2017/745号法规(欧盟)附录I中规定的有关通用安全性和性能要求的意见。

 

第二种情况

第二种情况的研究对象是医药产品,但在临床试验期间使用了医疗器械,例如,配套诊断器械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对于MD/IVD有两种场景:

a. 该器械有CE标志,符合欧盟关于医疗器械上市和投入使用的规则-- MDR EU/745/20175条。

b. 该器械没有CE标志。那么有两种可能的选择。
  1. 适用MDR EU/745/201755)条。
  2. 5(5)条不适用。在这种情况下,申请人必须在医疗器械上标注CE

 

第三种情况

第三种情况研究的对象是两个独立的产品:一个是医药产品,一个是医疗器械。

  1. 对于以医药产品为对象的研究,适用第536/2014号欧盟法规废除的2001/20/EC指令。
  2. 关于作为研究对象的医疗器械,适用EU/745/2017条例(第62-80条,第82条和附件XV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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